●公证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公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广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业、国籍、职业、行政级别、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别于其他机关的证明。
(2)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还是有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理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证书经外事机关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后,在国外具有法律效力。
(4)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公证机构通过其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公证目的
公证的目的是:“证明、服务、沟通、监督作用,预防和减少纠纷,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证的目的以及其法律特征,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证与私证
民间证明,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私证”,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或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
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某项民事协议,如买卖、借贷、租赁、遗嘱等,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矛盾纠纷,以立字据为准,请双方信任的人或长辈、亲属、朋友等,参与协商过程,以第三者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 这类私证,对民事纠纷的解决能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但很难保证其证明事实和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也就无法保证该证明的有效性。无法起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公证与私证,从其“公”与“私”这两者的区别,就能知晓这两类证明是截然不同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就算其合法有效,也只不过起到证明作用,而公证证明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或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与保证
保证是担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按照这一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
公证是证明当事人所需办理公证的文书、事实是否真实合法,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任何保证的意思。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办理了合同公证后,公证机构就必须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证机构的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公证实际上就变成了保证,而国家公证机构就变成了担保机构,这就完全偏离了公证机构的职能,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公证与保证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法律制度不同。
(2)法律关系不同。
(3)责任不同。
(4)法律地位不同。
●公证与鉴证
鉴证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经济合同签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证与鉴证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具有证明作用,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性质不同。公证是一项司法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干预、司法监督的手段,而鉴证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干预、行政监督措施。
(2)主体不同。公证是由公证机构所作出的证明,而鉴证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证明。
(3)出证方式不同。公证证明是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的公证书、而鉴证证明是由鉴证人员在原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
(4)效力不同。公证书中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鉴证证明不具备上述效力。在域外效力方面,公证对国家贸易合同及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域外的合同当事人的一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鉴证只能对国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公证与领事认证及签证
领事认证亦称外交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证明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
按国际惯例,在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都须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一般只是认证签名或印章属实,而不涉及文书的内容。经过认证的文书,如内容不符合使用国的规定,有关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并不受认证的影响。
公证与认证二者的关系是,认证是对公证而言,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要在他国使用时,须办理认证,反之,在他国作成的公证文书要到本国来使用,也须办理认证,不办理认证的公证文书在域外是不予以承认的。依照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
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有关主管机关,在本国或外国人所持证件上检验签注、盖印,表示准许其出入本国境或过境的手续。签证的证件,主要是出入国境或过境护照。
签证与公证没有什么关系,公民出国需要办理护照签证和出国使用的有关的公证文书,分别由不同机关,按不同程序办理。
●公证与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律师见证做法是:
(1)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有关的法律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制作律师见证文书,在见证文书上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律师见证与公证都是对具体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证明活动,但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见证是以律师的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进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师见证在法律上仅作一般的证据证明,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效力,就是公证的效用,足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 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证活动的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公证机构依法独立公证,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的原则。
(2)真实、合法的原则。所谓真实,是指公证书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各项内容,都是真的、实在的、客观存在的或曾确实发生过的事实,并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确认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完全相符的。所谓合法,是指公证证明的事实、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两个方面,内容违法不予公证,形式违法也不能予以公证。
(3)保密原则。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4)使用本国民族文字的原则。公证书应当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居住的地区,根据当事人需要,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附相应的译文。
(5)回避原则。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人员能公正无私地办理公证,维护国家公证机构公证书的信誉,以防徇私舞弊。 除在公证活动中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便民原则。
(2)直接原则。
(3)自愿公证与必须公证相结合。
●公证的分类
(1)公证按其使用的地域不同划分,分为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两种。
(2)按公证对象的性质不同划分,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法律事件;证明非争议性的权利和事实;强制执行证明等。
●公证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公证员是依法取得资格,持有工作执照,并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公证事项,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文书上署名。中国公民执行公证员职务,必须取得公证员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考核。从事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必须通过涉外公证业务统一考试。 根据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公证员资格考试:
(1)住所地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5)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法律专业培训。
具备上述(1)、(2)、(3)、(4)项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公证员资格考核:
(1)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 (2)具有法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其他高级专业职称并经法律专业培训。
经考试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公证机构实习公证业务满一年或者经考核取得公证员资格,要求以公证员身份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应当向该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市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执业的决定。批准执行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统一的公证员工作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公证员资格:(1)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2)被开除公职或者除名的,(3)曾被取消公证员资格的,(4)司法行政部门认为不得授予公证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公证员的业务职责有何规定
公证员是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公证员的任务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其他与公证有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证员可以只证明事件的客观真实性和申请人的签章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公证员是依法办理公证事务的司法工作者,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公证书必须体现真实性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