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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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4-08
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证明制度,其作用主要是预防性的,通过预防性的控制和管理,有效降低民事纠纷的发生概率,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预防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减轻讼累、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对外交往等方面具有基础性作用。2018年1月23日,司法部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包括安置帮教都纳入到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当中。公证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一部分,更应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司法行政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一直是我处的宗旨和目标。自十九大以来,我处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总抓手,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市民高品质生活,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的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认真总结公证法律服务的经验教训,力求通过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我处公证法律服务的基本情况
(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心,以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重点,积极做好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对外开放等重要工作领域的公证事项,我处2017年全年办结江北国际机场T3、T4航站楼、轻轨4、5、10号线、环线及国土整治、全市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分配等多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现场监督公证11291件;持续加大与银行业的深度合作,与多家银行下属支行签订了定点服务合同,积极介入其个人借款合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国内信用证、承兑协议的强制执行等金融风险较高的领域,使公证与金融的协作日趋成熟,确保了法院对公证执行证书的认同度和全面执行,促使2017年经济类公证较2016年增长了12.35%。
(二)便民惠民服务不断加强
针对当事人“取证难”问题,提供代为取证、代为核查的延伸服务,完善咨询答复机制,在官方网站增设网络咨询版块,截至2018年7月份,我处累计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调查取证185起,累计接受线上咨询6000余人次;同时,还将本应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程序委托公证人员免费代为调查取证,2017年全年免收核查费11万余元。为当事人提供线上服务,自2017年12月开通“重庆公证云在线申办平台”以来,我处线上受理公证申请66件。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困难群体、特殊人群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坚持开展老年群体公益服务,推行小额财产领取及保管公证项目,仅2018年7月就为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76次,为80岁以上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事项10件,减免公证费用1万元;2017年全年免费办理领取及保管财产额度2万元以下的公证事项共计440件,免收公证费近十四万元。
(三)健全和落实公证质量管理制度
健全和落实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遗嘱、继承、赠与、还款协议等高风险业务的重点监控,确保公证质量。一、树牢质量意识。各部门通过学习、培训、教育等形式,积极引导公证人员培养和树立质量立业、质量兴业的观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严格执行公证质量自查、互查、抽查制度,每年按季开展质量检查4次;设立专职公证质量检查员,负责全处日常公证质量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按月抽查公证卷宗,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三、设立重庆市公证处业务委员会,针对性研究公证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证案件,对在质量检查和日常公证事项办理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提供指导意见,有效堵截质量漏洞,提高公证质量。四、制定和实施《重庆市公证处公证质量奖惩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文件,规范公证业务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和出证等办证程序,完善公证卷宗评价检查监督机制,促进公证质量的提高。
(四)提高公信力化解矛盾纠纷
深入社区、乡村,开展免费公证法律服务咨询、解答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公证法律问题等活动,将公证服务引入医疗事故、财产继承、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引导群众自觉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积极为“公租房配租、换租摇号活动”、“重庆市北碚区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抽签派位活动”等由政府主导涉及民生的活动提供现场监督公证服务,为各民生工程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确保了分配过程的公平、公证,提高了政府公信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充分发挥了法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提高了全民的法治意识和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公证业务重难点内容的探讨
进一步鼓励、引导公证员对公证业务中涉及的重点、难点内容深入探讨,2017年全年我处共有30人次在《法学研究》、《中国公证》、《重庆公证》、《社会科学》、《法制博览》、《重庆法制报》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述,占公证员人数的66%,促使工作人员不断学习业务知识和提升办证水平。
近年来,经过我处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促使公证法律服务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证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业务结构单一。公证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继承、委托书、声明书、保全证据、债权赋强公证、涉外等传统领域,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财产信托、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领域,特别是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商业保理和银行业务等新领域鲜有涉及。业务呈现出证明类业务多,非证明类业务少,传统业务多,特色业务少的特点。
(二)传统公证业务日渐式微。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业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诸如赠与、继承公证、收养、遗嘱等传统公证业务不断被削减应用范围。特别是律师见证业务的开展、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台及登记操作规范的明确,使得继承公证面临极大的挑战,业务量大幅减少几成定局。各种电子存证平台的兴起,存证方式的便捷迅速,对保全证据公证也造成极大的威胁。窥一斑而知全豹,传统公证业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三)公证社会评价不佳。公证业务在传统上承担了大量社会交易中间环节的纠纷预防和资质审核工作,但因这些工作是做在社会公众看不见的地方,加之社会公众对公证作用、程序规定、风险责任、税费承担、运行成本等众多因素不了解,导致社会公众认为公证只是简单拿钱办事的“花瓶”。某些个人、法人、团体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想借助公证这一工具转嫁自身风险,强制性要求社会公众办理公证书;社会公众认为公证处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所有公证事项均应当免费办理;社会公众误认为公证机构属于国家机关,理所当然能共享所有公共信息资源,当事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公证机构便能立即获取关于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学历信息等,故而拒不提供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基础性材料;上述社会公众对于公证的错误认知,也使得公证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公益性质的社会形象大打折扣, “强制公证、办证难、收费贵”一直饱受非议。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的“以房养老诈骗案”、“西安摇号内定事件”等具有“冲击力”的一系列负面报道,也使公证行业备受质疑,某些媒体为了抓眼球,不负责任的舆论导向更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造假、隐瞒骗取公证情形增多。公证实务中,某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冒充他人或使用虚假材料办理公证,或继承人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因公证处对造假隐瞒骗取公证书的当事人无任何惩罚措施也未对其造成任何实际性损失,故而在造假隐瞒行为被发现后直接走人,再到其他公证处碰运气。
(五)公证执业风险增大。在诚信度低以及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办理公证,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办理公证,骗取公证书。在日常公证中,公证员无时无刻被形形色色的不法分子包围,稍不留意就会被骗,公证事业风险加大。
(六)公证核实程序面临困境。《公证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仅规定公证机构具有审查、核实的义务,但没有赋予具体明确的核实权。虽然绝大部分被核实单位对于公证核实工作十分配合,但还是存在部分机关单位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或制度不健全为由拒绝协助公证核实工作。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证机构具体明确的核实权,部分单位拒绝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这不仅给公证工作的开展造成困难,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更有甚者会导致因无法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而不能办理公证事项的情况。
(七)信息资源无法充分共享。因大量的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隐瞒继承人等情况的存在,为防止公证质量事故,公证机构均加大核实力度,我市公证协会也加大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现我市公证机构已实现婚姻、死亡等信息的网上查询。但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不完善、婚姻登记制度存在建档时间较短、信息库信息不全、全国区域之间不联网等弊端,导致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及婚姻情况很难核实清楚。鉴于此,公证机构出于谨慎审查和核实的义务,仍旧需要再次亲自到相关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延长了公证书的出证时间,也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麻烦,给当事人造成怠于工作的误解。
三、对我市公证发展的建议
通过上文的总结与分析,为了优化公证法律服务方式,助力司法行政改革,构建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司法行政服务质量,推动司法行政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笔者认为,公证服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创新:
(一)密切关注国家战略布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公证行业作为国家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能和使命,以服务国家大局、服务国家发展作为创新服务领域的基本原则,时刻关注国家战略布局的新动向,关注国家重大政策的颁行,在国家政策重点领域探索公证新的业务空间,以公证业务的新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加快传统公证业务的转型升级。虽然遗嘱、继承、委托、证据保全、涉外等公证行业传统业面临危机,但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的特点,不可能被轻易取代。应认真分析公证在上述传统民事业务领域不适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深层原因,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力争“老证新办”,实现公证传统业务领域的转型升级,使之重新成为让人民满意的公证服务“新”领域。
(三)加强与相关国家职能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国家各职能机关分工的细化是国家法制健全的标志之一,在我国不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办事效率、职能机关间分工细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家职能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升,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非法律机构,面临着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补强法律服务的问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因人民权益意识提升,面临着案件难以及时处理等问题而积极探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应理性认识自身的职能定位,加强与法院、民政、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国家机关间的沟通、协作,在合作中拓展公证业务新领域、在合作中实现公证服务新价值。
(四)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方式。科技的进步,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社会交易方式,便捷性是一大特点。公证应当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投入,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办证效率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不断推进公证一条龙、一站式、个性化服务,通过源头服务和跟踪回访,提供更多的延伸业务;将服务方式向线上线下互补转变,加强互联网手段与现有服务方式的协作配合,完善网上公证业务办理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最大限度满足各大年龄层人民群众的需求,减轻其负担,彻底贯彻落实“只跑一次”的服务宗旨。
(五)优化执业环境,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加大同政府机关各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消除部门利益和信息壁垒,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公民诚信信息、违法犯罪人员管理信息、公民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照登记信息等与公证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公证的调查核实途径通畅,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消除社会对办证难的误解,提高公证工作效率。
(六)加强专业化建设,将专业作为公证法律服务的价值核心。公证机构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其专业性是获得社会和当事人认可的根本前提。不管公证行业面对怎样的危机和挑战,不管科技发展给公证法律服务形式带来何种变化,公证人员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公证执业技能是我们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公证行业区别于其他执业群体能够为社会提供独特服务、创造特有价值的根本。公证人员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把握时代发展的规律,将公证制度引入各新兴领域加以运用,才能使公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经济、社会。
(七)加强公证宣传,破除群众对公证的偏见。社会公众对于公证的种种误解和偏见均是由于其对公证作用、程序规定、风险责任、税费承担、运行成本等众多因素不了解所造成的。公证机构可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强公证知识宣传和普及,让社会民众了解其办理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公证人员办证的程序及公证核实工作、公证行为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等事情,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让当事人看到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是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良好的用户体验、畅通的交流渠道、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产品及一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是改善社会公众对公证的负面印象,提升公证的公信力和公证人员的职业荣誉感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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